(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24日電)桃園市議會今天三讀通過「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案,持有桃園市6戶以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房屋稅率將由每戶2.4%提高為3.6%,影響約2萬戶,自住房屋不受影響。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在新聞稿中表示,此次修正案將從今年7月1日起施行,影響112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預計增加稅收約新台幣1億3000萬元,將全數作為青年租金補貼用。
桃園地稅局表示,自104年修正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2.4%以來,桃園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持有戶數已逐年遞減,顯示現有稅率具有抑制囤房效果。
桃園地稅局表示,本次修法是在既有的稅率基礎上,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同時明定非具囤房性質及公同共有等房屋排除納入差別稅率戶數計算,以避免傷及無辜。
桃園地稅局表示,此次修正重點包括,持有桃園市5戶以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者,每戶均維持按2.4%課徵,6戶以上者,每戶均按3.6%課徵;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勞工宿舍、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BOT案、公同共有房屋、專供停放車輛使用者,維持2.4%稅率。
以及,起造人興建空置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完成後3年內維持2.4%稅率,超過3年未出售者則併入差別戶數計算,即持有6戶以上適用3.6%稅率,今年6月30日以前已核發使用執照或建造完成者亦可適用。
桃園地稅局表示,考量建商興建的房屋屬商品性質,主要目的是在銷售非囤房,又因桃園市城鄉差距大,各行政區平均銷售期間有明顯差異,且桃園市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前3大法人並非建商,經議會通過表決,將建商待銷售期間由2年改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