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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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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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得依房屋稅單等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 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零售業」,或出租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且得免 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4)不符合前三目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