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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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供文件

1.國民身分證影本。

2.一般戶、第一類弱勢戶及第二類弱勢戶之身分資格證明文件。

3.存摺封面影本(如為弱勢

戶)。

4.於六直轄市市有居住事實、里長證明或有就學、就業需求之證明文件

5. 在職警察或消防機關在職證 明文件及現職銓敘部審定函 (如為警察及消防人員)。

 

4.3. 房客資格 - 一般戶1/3

  1. 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未成年已結婚者。
  2. 於六直轄市有居住事實、里長證明或有就學、就業需求之證明文件。
  3. 共同居住者(申請人及共住者)及其配偶均無承租公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且未同時享有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各類補貼或政府主辦之其他住宅補貼方案;正接受補貼者應切結取得包租代管承租資格日起自願放棄原有補貼之切結書。
  4. 申請人及共住者不得與租賃契約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

 

4.3. 房客資格 - 一般戶 2/3

  1. 申請人及共住者之財產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最近一年度之家庭年所得,低於欲申請直轄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
    2)家庭成員平均所得(即所得總額除以家庭成員人數)低於最新年度欲申請直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者。
    3)於欲申請之直轄市內無自有住宅。
  2. 申請人及共住者為現任職之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或相當於該職務列等以下之警消人員得不受前述「最近一年度之家庭年所得及家庭成員平均所得」規定之限制,並得申請共住。
  3. 財產狀況需以申請當時最新年度公布之所得標準評定。

 

4.3.房客資格 - 一般戶 3/3

直轄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及直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

直轄市

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

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

臺北市

153萬元

58,030元

新北市

124萬元

51,331元

桃園市

129萬元

51,023元

臺中市

120萬元

48.346元

臺南市

99萬元

43.358元

高雄市

111萬元

45,847元

資料來源: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資料更新日期:2019/03/22)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986

 

4.3. 房客資格 - 第一類弱勢戶 1/2

需檢附一般戶所列文件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效期內有效證明文件

身分

資料

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特殊境遇家庭

當年度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戶籍謄本;若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檢附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原住民

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4.3.房客資格 - 第一類弱勢戶 2/2

身分

資料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社政機關出具之證明影本。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一年內曾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有效證明文件

即保護令影本或確定判決書影本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醫院、衛生單位出具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服務卡影本。

災民

於「民眾承租住宅申請書」勾選承租人申請資格 之災民欄位後,由業者通報主管機關認定。

遊民

於「民眾承租住宅申請書」勾選承租人申請資格之遊民欄位後,由業者通報主管機關認定。

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證明

中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證明

 

4.3.房客資格 - 共住戶處理要點

  • 共住者:共住戶是指共同居住,但非申請人之直系親屬者。
  • 每位共住者須個別進行身分資格審查。其中,符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 規定者,依租金給付比例給予租金補助。
  • 租賃契約應載明租金總額及每位共住者應負擔之租金額度,並分別於租賃契約簽名或蓋章。
  • 部分共住者遷離,須進行契約變更。其餘共住者應負擔遷離者之租金, 並不得主張其遷離及變更契約期間減免租金。如因此影響補助金額, 需辦理資格變更。

 

4.3. 房客資格 - 續約及資格變更處理要點

續約

包租包管或代租代管與房客之租賃契約案件如有辦理續約者,業者應重新協助房客向業者辦理資格審查作業,如不符國家住都中心所定承租或領取租金補助資格者,不得繼續承租或領取補助。

入住資格變更

  • 業者應配合中心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房客資格變更情形。
  • 租貿契約存續期間,不符所負責直轄市主管機關所定承租或領取租金補助資格者,不得繼續承租或領取補助。
  • 租賃契約存續期間,符合所負責直轄市主管機關訂定之一般戶、經濟或社會弱勢戶身分轉換者,業者應主動通報國家住都中心並協助房客辦理?格變更;其租賃契約重新辦理公證者,不得再次申請補助。
  • 部分共住者遷離,須進行契約變更。其餘共住者應負擔遷離者之租金,並不得主張其遷離及變更契約期間減免租金。如因此影響補助金額,需辦理資格變更。
  • 前二款房客資格變更,其有溢領或追溯租金補助費用者,以房客資格變動事實發生日次月起,限期繳回溢額或撥付差額之租金補助及代管費,未繳回溢領款項前,不得再請領該案件之任何補助。前開業者代管費之撥付差額於期限內未撤回者,得自業者下期之核撥款項中扣抵,若不足時,則以再下期核撥款項扣抵,以此類推,直至該溢領款項全數扣抵完畢為止。